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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逐条解读

201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逐条解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解读:1、确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诉讼基本原则。

2、这是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体现。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解读:1、保留检察院的刑事侦查权。

2、犯罪对象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3、管辖罪名比原条文广。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解读:缩小辩护人的范围。三类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强调辩护人职业上的清白。

四、増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解读:1、设立值班律师制度。

2、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3、办案机关保障当事人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并提供便利。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解读:删除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与监察法衔接。

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解读:删除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与监察法衔接。

七、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解读:认罪认罚可以作为不予逮捕的考虑因素,律师要充分利用该款,争取不予批捕。

八、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解读:将“专门调查工作”改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对侦查机关职责定位更为明确、精准。

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解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制度应当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并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予以明确,否则办案程序存在瑕疵。

十、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解读:删除了“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与监察法衔接。

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増加一款,作 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解读: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不仅在笔录中如实记录,在起诉意见书也应写明,为审查起诉确定认罪认罚做好准备。

十二、増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解读:1、先收案再拘留。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后,人民检察院即应当采取先行拘留措施。

2、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但是计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可折抵刑期。

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解读:1、时间紧。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10日,除去周末时间,检察官的审查时间为7日。

2、效率高。为适用速裁案件的快速处理,建议检察院成立“速检”团队,流水作业。

十四、将第一百七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解读:1、辩护时间前移,审查起诉阶段启动 “诉辩”交易。

2、值班律师享有 “阅卷权”。没有辩护人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必须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律师没有阅卷很难发表有效辩护意见。因此,提供必要的便利应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案卷材料给值班律师查阅。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解读:1、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在场制,起到见证价值。

2、具结书的内容主要为三个: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速裁、简易、普通)。

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解读:1、量刑建议书的内容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

2、量刑建议早有实行。2010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检察院在起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书,因效果不好,很多公诉人在开庭时不提量刑建议。这次修改,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是诉讼活动精准化的体现。

十七、将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査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査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解读:将“行政处分”改为“处分”,扩大了提出检察意见的范围。如符合协会处分、企业处分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处分意见。

十八、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撇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解读:1、自愿认罪可达到“无罪”,案件有重大立功或涉及国家利益(比如掌握国防尖端技术的某院士涉嫌三年以下刑罚犯罪),程序上需经过最高检察院核准。

2、适用标准需细化。犯罪的罪名、情节、国家重点利益的范围、核准程序等,检察院需要在检察办案程序规则予以细化,便于实践操作。

十九、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解读:1、7人合议庭人员。《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2、最高法院一审案件合议庭成员均为员额法官,陪审员不再为合议庭成员。原因是最高院一审案件几乎不会发生,规定陪审员制度没有实际意义,删除不必要的条件更体现立法的科学性。

二十、将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増加一款,作 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解读:1、告知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2、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充分保障人权。

二十一、増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解读:1、法院原则上采纳量刑建议。因此,律师要审查起诉阶段做好“诉辩”交易,为被告人得到从宽处理打下基础。

2、罪名和量刑的裁判权在法院。多种情形阻却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或量刑建议,主要体现不构罪、不认罪、认错罪情形,检察院的指控和建议对于法院而言仅供参考。

二十二、第三编第二章増加一节,作为第四节: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解读:1、速裁审理法院为基层法院。

2、量刑要求为三年以下的轻刑案件。

3、证据要求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被告人态度是认罪认罚和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5、审理人数为一名法官。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解读:1、六种阻却适用速裁程序,包含不适合简易程序的四种情形,加上“未成年”和“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

2、律师把好关。有的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时,律师要引用本条规定,及时阻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解读:1、庭审时间短。开庭时间随时通知,庭审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严格说这不是真正意义的庭审。根据深圳等地认罪认罚试行经验表明,一个案件从开庭到宣判的时间为5-10分钟,法官一个上午集中判几十个案件。

2、当庭宣判倒逼律师做好庭前准备,在法庭说最精炼的意见,在短时间内打动法官,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解读:审限短。一般为10日,超过一年量刑为15日,体现高效原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解读: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了导致案件重审。

二十三、将第二百五十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解读:1、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不一定执行死刑,需要情节恶劣的限制,说明我国在逐步减少死刑。

2、死缓故意犯罪的,也不能便宜的罪犯,死缓二年的执行期重新计算,以示惩罚。

二十四、将第二百六十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解读:1、规范罚金减免权限,尽量追收罚金。

2、放宽减免情形。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放宽缴纳时间,原则上钱不可少,时间可以宽限。

二十五、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解读:1、缺席判决适用的案件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还包括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2、审理法院为中级法院。

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解读:1传票、起诉书送达方式,具体依据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规定。

2、缺席判决整体全案。不仅可人判刑,也可对财物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 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解读:强制辩护制度。为保障人权,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依法指定法援律师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解读:不服缺席判决的,可上诉或抗诉,充分保障诉讼权利。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解读:1、投监前异议则重新审理。2、有错则改。对财产处理有错,应返还、赔偿。

第二百九十六条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解读:中止审理的原因,及恢复庭审的启动。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解读:被告人死亡的处理。如无罪,也要还清白。

二十六、将第二百九十条改为第三百零八条,修改为:“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査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解读:确定中国海警局具有查处海上犯罪的侦查权。今年6月,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同时要求在条件成熟时修改有关法律。

解读人:曾庆鸿律师